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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非法印制76万余件商标双双领刑

发布日期:2014-03-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hprint
核心提示:今年2月26日,经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知识产权案正式生效。被告人陈国良、袁美清夫妻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刑和罚金。据悉,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67种,数量共计761652件,涉案金额为117955元

  夫妻联手,先是通过QQ在网上联系客户、购置生产材料,并在出租屋内非法印制“夏新”、“紫光电子”、“海信”等各种商标标识,然后以快递方式发给客户。

  今年2月26日,经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知识产权案正式生效。被告人陈国良、袁美清夫妻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司法机关同时没收陈国良电热鼓风干燥机(HN101-3型)1台,追缴袁美清印制商标标识的冲压机4台。

  2013年9月2日,有人举报陈国良、袁美清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陈国良夫妇正在印制“夏新”商标,当场还查获了大量“紫光电子”、“海信”等注册商标多种,数量共计22626件。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9年起,陈国良、袁美清夫妇原在深圳一家印刷厂打工,非法制造各类注册商标标识、标牌。2011年8月底,陈国良以1万元受让其在打工印刷厂的1台冲床、几十个印版(网版)以及部分客户信息,将设备运回分宜县开展自己熟悉的印刷业务。

  2011年9月,袁美清到分宜县工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国内广告制作、服务。事后,两被告人在租用的房屋内印制各种商标标识,其中由陈国良通过QQ在网上联系客户、购置生产材料、印制商标标识,袁美清帮助记账、快递发货。

  经查,被告人陈国良、袁美清未经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的授权或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67种,数量共计761652件,涉案金额为117955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陈国良、袁美清未获得印制商标资格擅自从事商标印制业务,在违法印刷商标标识过程中,明知其所印制的是注册商标标识,却从未要求客户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印制商标所需的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没向客户核实过是否经过商标专有权人的授权,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67种,数量共计761652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795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国良负责联系业务、购买原材料、生产等事务,具体实施了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袁美清帮助陈国良记账、发货,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法院遂按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有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陈国良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袁美清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以袁美清名字办理了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国内广告制作、服务。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被告人陈国良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印刷商标标识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审法官认为,印刷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范畴,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陈国良根据“客户”的要求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时,既未核实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未审核“客户”是否取得相关授权或许可,伪造商标数量、数额等均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情形,且两被告人相互合作,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区分主从犯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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