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为谋利,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各类盗版行为,仍找到两家私人印刷厂为其印制了超过万册的各类盗版图书。此外朱某还购入6000余册盗版图书,准备用于销售。9月28日,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朱某及两家印刷厂的3名负责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两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朱某在京从事图书销售,但为了谋取利益,朱某打起了“搞盗版”的歪心。2012年6月,朱某首先找到了曹某和张某,这两人是一家印刷厂的负责人。在没有经过作者允许的情况下,曹某的印刷厂为朱某印制了8000册《国家资质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系列教辅图书。这些图书印制完毕后,朱某将这些盗版书籍存放在大兴区一工业区的仓库内。2012年12月17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查获这一仓库,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盗版图书7684册,经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而就在被查获之前,朱某还找到某印刷厂负责人甄某,通过他的印刷厂印制了某时政类书籍(注:这批盗版书是《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15000册,甄某最终交付了14735本。此外,朱某还从外地购入其他盗版图书6000余册,也存放在位于大兴区的这一仓库内。上述盗版图书均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并收缴,经鉴定也是非法出版物。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曹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根据案件情节及具体情况,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