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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发“禁止令”男子被罚不得从事印刷业

发布日期:2016-05-25  来源:大河报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首例对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案件在郑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范某因销售假冒名牌包装袋,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间,他“重操旧业”,于2014年9月再度被查获。

  近日,河南省首例对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案件在郑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范某因销售假冒名牌包装袋,2011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间,他“重操旧业”,于2014年9月再度被查获。

  2014年7月份以来,范某拿着假的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手续,擅自委托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因销售假冒“好想你”等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和包装盒,范某曾于2011年8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范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这期间,他居然“重操旧业”。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当场宣判,对范某“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

  此外,郑州中院还发出了我省刑事案件审理的首个“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范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据介绍,“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非监禁刑制度进行调整时的一项制度创新,其主要针对的是被宣告缓刑和判处管制的非监禁刑罪犯。“对范某使用‘禁止令’,彰显国家利用刑罚手段严惩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各类危害民生等犯罪行为的决心。”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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