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男子在没有取得“长城”牌润滑油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铁桶进行翻新、喷涂上色,然后出售给他人获利十四万多元。近日,高明法院审结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该名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999年1月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的“长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有效期经续展注册至2017年9月20日。
2013年3月,在中山从事印刷工作的陈某接到一个陌生来电,询问其是否能按照“长城”润滑油的外包装铁桶做出相同的铁桶。当时因赌博输钱、陷入经济危机的陈某在明知对方是为了出售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两人协商若陈某做出的铁桶符合要求,对方便以165元的单价来收购。
陈某常年从事印刷工作,已经琢磨出了一套专门造假打磨的经验。陈某随即收购废旧铁桶进行翻新、喷涂上色,然后将桶拉到闫某经营的佛山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位于高明大道的厂房中,使用自制的模具在桶身和桶盖上喷涂“长城”牌润滑油注册商标标识及二维码。直至案发,陈某共向该公司出售了892个假冒“长城”标识的铁桶,销售金额共计147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高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