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广东省高新技术技工学校、广州鸿远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两被告均停止侵犯原告的《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3本书的图书发行权、停止使用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图书。此外,鸿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万元。
【案情回顾】
技工学校使用盗版教材被发现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广州市花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称广东省高新技术技工学校存在使用假冒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会计电算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书籍的行为。接报后,执法部门依法查实技工学校使用的培训书籍是非法出版物,而这些非法出版物是鸿远公司销售给技工学校的。后财经社一纸诉状,将技工学校和鸿远公司告上法庭。
财经社诉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专有财务类书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生产设备、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技工学校辩称:该学校通过与鸿远公司订立的合同购买教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该学校在合同中要求购买的是正版图书,鸿远公司表明对图书的合法性负责,技工学校主观上不违法。技工学校与鸿远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鸿远公司辩称:鸿远公司只从事图书批发销售业务,没有印刷及出版图书的设备。涉案图书是鸿远公司从其他渠道采购的,然后供货给被告技工学校,并没有多余的库存。原告主张鸿远公司销毁库存产品、生产设备、模具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按照涉案图书价格及采购成本、销售价格计算,鸿远公司获利为2578.5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涉案图书享有出版权,原告获得的书号没有批准文件,对原告著作权权利存疑。
【审查举证】
两批涉案图书共计2万余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质疑,法院经审理查明:财经出版社依法享有以上3本图书的出版权,能够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独立维权活动。且2015年7月8日、8月11日,鸿远公司向技工学校提供了《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171本,两批图书总码洋分别为18907.84元和3351.6元。两批图书记载出版社均为“中国财经”。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财经出版社提交的《版权证明》及涉案正版图书,可以认定涉案正版图书的著作权人是财经出版社,财经出版社享有涉案正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上述图书。
【焦点分析】
法院认定销售盗版书构成侵犯发行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3个焦点问题:侵权事实的认定;技工学校及鸿远公司分别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鸿远公司的赔偿数额。对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侵权事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是盗版图书,且这些盗版图书来源于鸿远公司。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技工学校是民办学校,其向鸿远公司采购的被控的侵权图书使用在教学上,属于商业上的使用。其行为侵犯了财经出版社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法院对财经出版社主张技工学校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图书发行权行为予以支持。因技工学校对侵权图书有合法来源且主观不具有侵权故意,法院对财经出版社主张技工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鸿远公司未能举证所销售的侵权图书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来源,其在采购侵权图书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鸿远公司未经财经出版社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图书,其行为侵犯了财经出版社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法院对财经出版社主张鸿远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图书发行权行为予以支持。
针对财经出版社的指控,技工学校和鸿远公司是侵权图书的复制者,但没有举证证明二者有参与制作盗版图书行为。因财经出版社举证不足,法院对财经出版社指控的该事实不予认定,对财经出版社主张技工学校及鸿远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图书复制权行为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鉴于财经出版社的实际损失及鸿远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后果等情节以及财经出版社为了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考虑鸿远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酌情判定赔偿额为10万元。
据了解,该案判决后,目前被告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