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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将VOCs纳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之一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核心提示:自2017年4月起,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的总量指标从两项增加为四项。在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基础上增加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两项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源头管控,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起,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的总量指标从两项增加为四项。在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基础上增加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两项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二、严格环评审批要求。涉及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包含相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VOCs产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不得遗漏。
 
  三、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区域内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上年度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相应污染物指标应执行“倍量替代”。其中,上年度PM2.5不达标的城市,新增SO2、NOx和VOCs指标均要执行“倍量替代”。上年度PM10不达标的城市,新增烟(粉)尘指标要执行“倍量替代”。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新建火电项目无需执行“倍量替代”。
 
  四、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时应严格把关,严禁重复使用总量指标来源。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指标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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