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纸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申请废纸进口许可的企业类型
申请进口废纸许可的加工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废纸企业)应为以废纸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能力应不小于 30 万吨/年,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
三、废纸企业除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之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废纸企业或相关生产线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
(二)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
(三)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四)废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因将进口废纸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分选或加工利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废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进口废纸分选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物中的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利用或处置;
2.未将脱墨工艺产生的脱墨渣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六)具有附 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纸的加工利用场所、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遗失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纸的废纸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表以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核实表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纸的废纸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核实表过期的,应当重新核实并提交。
新规解读
一、新版规定提高了企业申请进口废纸资质的准入门槛
据纸业内参分析,通过与2013版的《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三个明显的变化:
1、大幅提高了产量准入门槛。原来只要是废纸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就可以使用进口废纸,新版本则要求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
2、贸易商恐将退出。新版本除对产量做了规定外,还要求企业同时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制浆、造纸等生产加工设备。”也就是说,只有造纸厂才能作为主体去申请许可证,其他任何贸易类企业将不再有资格。
3、具有复合纸铝塑分离工艺的加工利用企业将失去资格。该部分用户本来使用量就少,新规定的影响也较小。
二、接下来的废纸来源,国废或将唱主角
虽然对准入企业有了新规定,但是仍然有地方存在争议。
比如30万吨/年的产量,如果只是箱板瓦楞纸企业还比较好界定,但是国内有不少企业既有原生纤维造纸,也有废纸造纸,这个产量如何来定?再者,有些纸种的生产工艺,既需要木浆也需要废纸,比如有些文化纸,废纸只是辅助性的原材料,这样的产量就不好界定。
另外像必须有制浆造纸设备这一条,可以看做是屏蔽贸易商的手段,但是纸厂自己成立的贸易公司怎么对待?是一刀切还是有选择的放行?如果有选择就等于设置了可操作的空间,执行效果一定会打折扣。
面对已经乱了套的市场,环保部很“艰难”地迈出了第一步,也不得不迈出这一步。征求的意见要求最晚在11月6日前反馈,按照意见的整理、讨论、修改、正式发布再到企业申请许可证、下新订单、海运、过关、物流等环节,元旦以前,造纸企业能够大量进口外废的希望几乎为0,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废纸的主要来源将主要依赖国废。
注:部分素材来源纸业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