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点这有新发现。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