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的环保治理力度显著加大,成效显著。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意见》中提到的“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如个别地方为了完成环保治理目标,不加区分地统一关停某区域内的餐馆、汽修店,不仅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不当干扰,也给民众生活直接带来不便。这种做法,看似严苛,实则回避了真正解决问题,因此考核节点一过或检查组一走,大多又“死灰复燃”。
社会治理,必须注重合法性,遵循行政程序,追究效率和效益统一。环保治理,同样如此。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它牵涉到排放标准、环保监管与正常生产发展之间保持平衡等细节,若为了一时的检查“过关”,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既不利于发现真问题,也在客观上将环保治理推向发展和生活的反面,不利于增进社会和民众对环保的认同。过去,一些地方不乏存在将环保与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其实,将环保治理的严格等同于“一刀切”和一味地“关停”,同样是错误的。
所以,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仅需要刷新观念,也要建立与之相适配的工作方法。譬如,要杜绝“一律关停”,就得明确哪些该关停、哪些不该关停。这首先需要找出真正的“污染源”,能够精准下药,区分轻重缓急,避免“一刀切”。另外,环保治理还应克制对企业“一关了之”的冲动,面对涉污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帮助具备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及时整改,让生产、经营回到正常的环保标准之下,切忌将环保与生产发展简单割裂,也才能真正让环保成为助力生产、服务生活不可缺少的工作。
禁止环保“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正常的环保监管和执法。在落实该要求的过程中,也要避免钻空子。《意见》在这方面特别明确,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对于具备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则应当依法严肃整治,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由此不难看出,禁止“一刀切”,并不是要削弱治理力度,而是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精准执法。
环保“高压”不等于可以不讲方法,更不等于可以奉行简单粗暴执法。在这个意义上,《意见》其实是对环保治理相关必要原则的再次重申。这一原则,不仅应在督察组督导检查时执行好,更该贯穿于整个环保治理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