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厂与被告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的厂房南北相邻,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厂认为被告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打磨与喷漆工艺违法排放的白沫粉尘及有毒气体给其造成了污染,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
另查明,6月19日,滕州市环境保护局以被告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为由,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同月26日,该局以相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责令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厂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6千元。
裁判结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厂与被告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在案涉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滕州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对二者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故滕州市某印刷厂诉求违法排污的被告枣庄市某家居饰品公司赔偿其因违法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9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滕州市某印刷厂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故意违法生产所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支持,法律亦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如对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厂的违法利益予以保护,不仅损害了国家法治的尊严,而且还会助长和放纵违法行为,更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和诚信基础。当然如污染者的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