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4日,全省涉气交叉专项检查组和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龙腾纸箱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配套的废气排放管道高度不足15米。以上违法事实有《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2019年7月25日,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洛环伊滨责改〔2019〕1206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环保部门处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2019年8月1日伊滨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19〕第12068号),告知该公司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贰万元(2000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