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湖北两省已紧急下发通知:禁止环保“一刀切”
11月5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做好生态环保边督边改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并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湖北省配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综合组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不仅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更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在今年10月份,河北省公布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首批1640个项目(企业)重污染天气不停产!对于造纸业、包装印刷业来说,能否纳入正面清单,达标排放、自律减排、污染治理水平领先是关键。通过现场核查评估,要确保清单内的企业,无论是生产工艺,还是污染治理,都达到行业标杆水平。
河北省优先保障正面清单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出口型企业,在完成出口任务期间,不停产、不限产。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零排放、微涉气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
不检查、不打扰,并不意味放松环境监管。河北省将完善非现场监控体系,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远程执法抽查等科技手段执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加大在线监管力度。
而就在不久前,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组在山东省临沂市明查暗访后,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山东临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平时不作为,等到要考核问责时就搞“一刀切”,造成辖区部分街镇餐饮企业大面积停业,400余家板材企业集中停产,20多家货运停车场停业,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 国家生态环境部多次明确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
在10月23日的生态环境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在今年的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中,坚决反对“一刀切”。这是继10月17日后,生态环境部第二次明确反对一刀切。
10月17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发文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一律没有涉及,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环保“一刀切”,指的是一些监管部门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不问青红皂白,不管违法与否,“先停再说”的做法。在过去两三年的地方环保整治当中,“一刀切”做法并不少见。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会上重申,在今年的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中,一律没有涉及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于10月23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除特定情况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宁吉喆当日在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他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是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一定要依法实施。
宁吉喆指出,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
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此外,宁吉喆还强调,创新公正公平的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需要特定区域、有限的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停产停业的,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除此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生态环境部要求严禁一刀切,我国还首次在法律上禁止地方强制企业集体停工停产。
10月24日,我国发布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的是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例如,“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说,目前有的地方监管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等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