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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印刷 湖南一纸品厂被取缔、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发布日期:2020-06-0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5月28日,笔者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浏阳市关口其利包装厂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取缔、罚款2万元,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据悉,该企业从事纸制品制造业务,但不包含印刷。
 5月28日,笔者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浏阳市关口其利包装厂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取缔、罚款2万元,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据悉,该企业从事纸制品制造业务,但不包含印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月26日11时5分至12时8分,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浏阳市关口其利包装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大量的花炮包装装潢印刷品,生产车间有员工正在对花炮厂的包装装潢印刷品进行制版、复模、压形、装订成箱的流程。

经现场查看情况及询问企业经营者得知,浏阳市关口其利包装厂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纸制品制造,现场不能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拍摄照片八张,以留取证据;

对移交的包装印刷成品5275个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壹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壹份;

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壹份,责令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到接受调查询问。

取缔、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4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的有关证据,以及对经营者谭祖武的调查询问,证实了浏阳市关口其利包装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取缔;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5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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