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纸箱厂被罚20万元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3日,环保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8年2月份搬迁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洲村新地大街1号,并建成一个纸制品加工生产项目,主要从事纸箱的加工生产。
但在生产过程中,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产生洗版废水、印刷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19年9月2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贰拾万元整。
在原基础上加处罚款20万元
时隔半年有余,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此期限内向番禺区分局重新申领《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及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合计肆拾万元整(加处罚款自2019年12月6日起算,每日为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即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广顺纸制品有限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向番禺区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