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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厂管理者过失引发火灾 惹来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2020-09-18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导语:“我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9月3日,湖北荆州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的黄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接过《处罚决定书》那一刻,黄某非常懊悔。
 导语:“我愿意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9月3日,湖北荆州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的黄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接过《处罚决定书》那一刻,黄某非常懊悔。

事情原委要追溯到半月以前,8月17日13时许,湖北荆州洪湖市某纸厂仓库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先后调集3支消防救援队、6辆消防车、30名消防指战员到场处置,经过4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成功保住了周边仓库和厂房,过火面积约16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扑救完毕后,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立即封闭火灾现场并展开事故调查。走访了解到,该纸厂于2015年正式投入使用,目前有员工130人左右,主要纸板制品、工艺包装袋的加工和销售等,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黄某消防安全认识不够,管理混乱,抓日常消防工作流于形式,仅停留在口头上,未见诸于行动,最终过失引发了火灾。

处罚不是目的,而为警示他人。鉴于黄某在此次火灾中存在过失行为,洪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作出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目前已送至拘留所执行。

法律链接

《消防法》第63条第2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立案标准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情形需立案:

(一)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正值高温季节,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提醒广大纸箱、造纸业工友,生产作业时务必注意防火,别因过失引发火灾而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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