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水中悬浮物超标0.43倍
据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书显示,2019年11月15日,湛江市生态环保局对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随后,廉江市环境监测站对其厂外废水排放口进行监督性检测。据检测报告显示,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的悬浮物为43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悬浮物:30mg/L)的0.43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3日,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湛江华信纸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皮圈,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6项“排放水污染物有一种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30挖暖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