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景彩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经嘉兴卓运申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决定将丽晶彩印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12月18日,法院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法院查明,丽晶彩印成立于1981年1月30日,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纸箱、纸盒制造等。
申请人嘉兴卓运对该企业享有的债权经法院生效的(2015)天商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丽晶彩印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下称:工行武进支行)的借款本金15790000元,以及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
该判决书生效后,丽晶彩印未履行义务,工行武进支行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仍未获清偿。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嘉兴卓运。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受理丽晶彩印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丽晶彩印的主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丽晶彩印在该法院所涉执行案件众多、查明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受理对丽晶彩印的破产清算申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嘉兴卓运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丽晶彩印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丽晶彩印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
综上,丽晶彩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嘉兴卓运对丽晶彩印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