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2月起,这些环保法规标准将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
     1、《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
  2020年12月30日印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同时废止。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19号
 
  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以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目录。
 
  4、《宁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2020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处置设施,阻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项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水泥》《工业用水定额:建筑卫生陶瓷》《工业用水定额:平板玻璃》《工业用水定额: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工业用水定额:有机硅》《工业用水定额:赖氨酸盐》《工业用水定额:乳制品》《工业用水定额:化学制药产品》
 
  6、《电去离子膜堆测试方法》GB/T 38514-2020
 
  2020年3月6日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电去离子膜堆测试的条件、装置、项目、步骤、数据处理和报告,适用于生产纯水、高纯水的膜堆性能的测试。
 
  7、《中空纤维膜使用寿命评价方法》GB/T 38511-2020
 
  2020年3月6日发布,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中空纤维膜使用寿命的评价方法,适用于水处理用中空纤维超滤膜和中空纤维微滤膜使用寿命的评价。
 
  另外,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也将在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函【2021】1号明确表示,2021年2月1日起青岛市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将提高再生水价格优势,有效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