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林某、罗某在佛冈县某电机厂内筹建印刷厂,王某(另案处理)筹建装订厂,欲共同从事非法印刷牟利。同年9月,三人在没有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的情况下,先后聘请一批工人参与非法印刷盗版书籍。
2019年3月,林某、罗某和王某商议将印刷厂和装订厂合并经营。
2019年7月,执法机关在电机厂内现场查获扣押36种书籍成品共113483本,及一批半成品、散页和生产设备等。经鉴定,36种书籍均系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同年9月林某被抓获归案,10月罗某主动投案自首。
据统计,在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罗某、王某合伙非法印刷装订成品书籍共3008330本,其中查获的36种书籍共非法印刷装订944358本。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罗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同意,私自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数量达3008330册,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林某个人接单印刷书刊已达2200180本,是涉案非法印刷厂和装订厂的重要投资股东,但却不能提供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材料,故应对全部非法印刷刊物数量3008330册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认定为从犯。
本案查获的36种书籍共非法印刷装订已达944358本,此印刷数量情节属于刑法相关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