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梅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常熟市梅李镇某公司厂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叉车装卸经编辅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5000元,上缴国库。四天后,在上述叉车仍处于查封状态时,当事人擅自将该叉车作为废品销售给他人(他人现场将叉车拆成配件后运走)。
当事人将处于查封状态的叉车擅自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擅自转移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