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鹰印刷厂诉青年报社等承揽合同纠纷案,要求青年报社赔偿印刷费用与纸张费用共计6051269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驳回长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截至2014年9月30日,青年传媒公司共拖欠长鹰厂印刷费5,575,165.47元、新闻纸125.178吨。之后,长鹰厂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青年报社支付长鹰厂印刷费5,575,165.47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594,366.20元;2、青年报社支付长鹰厂纸张费476,104.36元。共计索赔166多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从青年报社和青年传媒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青年报社系《青年报》的出版单位,青年传媒公司系经营《青年报》批发、零售、广告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青年报社是青年传媒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两者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青年传媒公司作为从事《青年报》所有经营性业务的公司,在获得报纸经营收入的同时,理应承担印刷费用等相应的经营成本,故青年传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长鹰厂签订《代印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行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亦与其经营范围相符。青年报社虽为《青年报》的出版单位,但并不从《青年报》的发行等经营性业务中获利,故长鹰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印刷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外,从2003年11月长鹰厂与青年传媒公司签订《代印合同》至今,印刷费用的结算一直都在长鹰厂与青年传媒公司之间进行,青年报社从未承担过付款义务。即使在2007年青年报社与青年传媒公司向长鹰厂发送《公函》确认青年传媒公司系受到青年报社委托承印《青年报》之后,长鹰厂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仍向青年传媒公司发出,实际亦由青年传媒公司进行付款,青年报社在发送给长鹰厂的相关函件中亦从未承诺由其承担付款义务。因此,从《代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该合同约束的也只是长鹰厂和青年传媒公司,长鹰厂要求青年报社承担合同义务缺乏依据。
故,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长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长鹰印刷厂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青年报社答辩称:其与青年传媒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双方并不存在代理关系,且《代印合同》的签订及印刷费的履行均发生在长鹰厂与青年传媒公司之间,故青年报社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长鹰厂在订立《代印合同》时知道青年传媒公司系受青年报社的委托与其订立合同,但有事实和证据表明该合同只约束长鹰厂与青年传媒公司。该合同并不能直接约束长鹰厂和青年报社,长鹰厂应向其合同的相对方青年传媒公司主张印刷费用。鉴于青年传媒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长鹰厂宜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报权利。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长鹰厂的上诉请求,因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据判决书,青年报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团市委机关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围绕青年特点,开展文化思想教育等。青年传媒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为:《青年报》批发、零售,承接各类广告设计、制作,承办《青年报》国内报纸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等。
观察君尚未获悉上海《青年报》社是否成立新的运营公司。2014年1月1日,上海《新闻晚报》宣布停刊。